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
各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后,我公司项目经理在采购材料过程中取得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后连续出现问题,经税务部门核查,相应作出了予以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处理,给项目经理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给企业的社会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刑事犯罪,为切实保护项目经理的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的社会声誉,现集团公司结合国税部门“四流合一”的总体要求,对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 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一般计税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 二、 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金额满10万元,以现款方式支付材料款的,必须通过公司账户汇款;以承兑汇票支付材料款的,必须在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中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并留有复印件, 发票提供方、材料供应方、收款方三者必须一致。 三、 项目经理在采购材料过程中,材料供应方要求签订购销合同的,各公司、分公司应按登记、审批、备案、留存程序予以办理,并对购销合同的付款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部按合同履行,直至项目部付清货款。 四、 采购金额满1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递交公司财务入账抵扣时,必须同时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和承诺(附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 五、 单项工程材料抵扣超过合同造价60%的,必须提供该项目经审定的决算书,以备税务检查。 六、 材料代采购合同。因甲方要求,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部分由我公司代为采购的,必须有材料代采购清单,列明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示的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必须与材料采购清单一致,不符部分将不予抵扣进项税。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请各公司、分公司认真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学习。各项目部应自觉维护国税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章守法,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遵守集团公司以上的具体规定,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